公开招标案例

  采购过程中,操作、评审、监管不能主观臆测,应坚持

丁就是丁 卯就是卯

宋晓杰

  某招投标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电脑,招标文件声明,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6日上午10点。5月18日,该代理机构应采购人要求,公示并向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有关招标文件的“更正通知”,要求“参与投标的台式计算机主机箱通风口处须配备防尘罩”,相对各方均做出积极回应。5月26日如期开标,现场只有代理某品牌的A从投标文件到设备样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最终B却成为该项目的预中标人。A质疑未果又投诉。最终该市监管部门以“开标评标过程已接受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事实依据不足”驳回投诉。接受监督就不会产生违法违规行为吗?

补充更正并未生效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更正通知”内容如何履行才算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对此,有人质疑:“该‘更正通知’的发出时间是投标截止日前8天,明显与法律规定的15日相违背,其是否仍具备‘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效力’还有待商榷。”

  专家分析认为,《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18号令都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以,在法定时间内,招标采购单位才有权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如上述超出法定时间范围的情况,除非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否则,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更正通知”并不必然合法有效。

评审是判断非推测

  假设“更正通知”已然生效,本案中,在样机中提供“防尘罩”的只有A。对于其他投标人满足“更正通知”要求的能力,监管部门解释为“(其余投标人)均在其投标文件中已清楚地注明‘将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说明其同样将满足‘所有台式电脑必须具备防尘罩’这一要求。”事实上,评标小组也是按照这样的推测进行了评审。同时,评审专家还以该“更正通知”应列为商务条款为由为供应商可以不做实质响应找到了“依据”。

  对于上述说辞,业内人士的观点是,专家评审,应该坚持丁是丁卯是卯的原则,仅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出判断,而不能据此进行推测和想象。因而,有关部门主张的“注明将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就可推断出投标人能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并非“样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答案。

澄清与承诺不等同

  也是基于上述观点,有关部门认为,中标人已经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但因所提供的样机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存在偏差,因而专家组要求提供说明或补正,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第二款是怎样规定的?原意如下,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似乎无法函盖“现场提供的样品和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意义。补正无疑还未解决样机是否应带防尘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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