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11-1 9:23:47 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华 |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并用“激励措施”一节,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
同时,“公共机构节能”一节,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此外,《节约能源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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