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6-6 9:20:31 政府采购信息报 杨娜 |
本报讯 (记者 杨娜) “涉及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采购单位可直接购买,但采购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下发,《通知》对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提出了要求。 《通知》规定,在汶川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通知》执行。其中,政府部门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通知》明确,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各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采购活动的经办人员,《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同时,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救灾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特别是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或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在验收环节,《通知》指出,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如果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出现问题,应当由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而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另外,《通知》明确,除了紧急采购项目外,发生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用所获捐赠资金采购救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参照《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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