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7-1 10:12:07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佚名 |
第十七条 谈判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符合关于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 谈判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采购项目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若按上述时限规定进行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缩短时限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进行谈判,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对非标准定制商品及非通用服务等无法明确确定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其它评分法进行评定。采取其它评分法进行评定的谈判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成员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 (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谈判方法和标准; (4)谈判记录和谈判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谈判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