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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细化评标委员会规定

2008-7-23 9:50:33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佚名  

  近日,在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建议细化评标委员会规定。
  
  草案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为了体现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报告建议增加两款: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选专家应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监督部门应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核准后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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