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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设创投基金为企业引资

2008-7-23 10:20:36  深圳商报  周 森  

  【本报讯】(记者 周 森)我市第一大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了自己的专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昨日下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将自主创新确定为深圳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并从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方面出台了多项对自主创新企业和产品的扶持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旨在促进深圳的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条例》明确指出,深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为保障财政对科技投入,《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财政科技经费及其中的研发经费增长幅度,应当与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研发经费占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比重。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设立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
  
  除财政资金外,《条例》指出,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企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并且要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担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条例》指出,政府应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建立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条件平台资源共享机制。
  
  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倾斜和扶持。《条例》规定,政府每年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对符合国家规定、需要重点扶持且经主管部门认定、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和承接政府投资工程时享有优先权。
  
  此外,《条例》还提出加强与香港的科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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