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9-18 10:15: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罗瞻 |
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初期的必然产物。目前,政采领域中,质疑投诉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专家指出,对质疑投诉要慎重对待,要以法律为依据。 随着政府采购事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涉及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制度、程序、监管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时常出现,质疑和投诉呈上升趋势。

政府采购专职法律顾问 王周欢 如何妥善处理质疑投诉,不仅关系到供应商和采购人的直接利益,还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面对不断上升的质疑投诉,监管部门、操作部门应如何积极应对,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成为每一位政府采购从业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在这次培训服务中,报社特聘请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进行现场讲解和解答。 强调培训实际效果 在王周欢4个小时的授课过程中,感受最深的是,学员们在课堂上提出的任何一个问题都源于实践。很多问题在质疑、投诉中常遇见,不是个案,但却难以被有效处理。 比如对供应商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A供应商投诉B供应商在某招标中伪造投标资料、恶意压价。此类质疑、投诉并不鲜见,法律规定也非常明确,不允许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这种“记录”不是指该次招标活动,而是质疑、投诉对方在三年中的某次招标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面对这种情况,采购中心该如何认定呢? 王周欢认为,此类质疑、投诉关键在举证,在“记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指的是“重大违法记录”。如果采购中心发现某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判决文书为依据,应当取消其资格。再比如资格预审和后审问题,通过预审的供应商在评标中被发现不具备投标资格,供应商一旦投诉必胜无疑。王周欢建议“经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应当认为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要求,一般不再进行资格的后审”。 吃透法律是关键 因为一个操作争议引发质疑、投诉,让很多学员心存共鸣而又心有余悸,而操作争议又缘于没有吃透法律。 比如对串通投标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攻的课题。主要难在对“何为串标”的认定和对串标行为的调查举证上。王周欢认为,仅凭两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有十几页相似就认定为串标,这种认定是危险的,很容易导致质疑、投诉。相反,必须依法认定,有理有据。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外,国家工商局令第82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都对串通投标行为有明确界定,可作为认定依据。 再比如进口产品中标后受质疑,采购中心往往以“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法》只作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尚无具体执行办法,故采购中标人的产品并无不当”来回应。王周欢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本国产品是强制性的,对国货的认定需要界定,但进口产品肯定不是国货勿庸置疑,采购中心不该回避该问题。 提建议 促改进 在授课期间,学员和老师也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不少学员认为,从我国的救济制度类型来看,《政府采购法》规定得比较全面,包括询问、质疑、投诉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四个方面,但其内容规定较为平淡,不够深入,从而难以形成特色。 另外,从审查程序的时限来看,《政府采购法》也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时限,相比较而言,似乎稍微短了一些。从一般意义上来看,采购活动越连续越好,但是如果供应商的问题没有得到公平解决,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护,那么从最终的结果上来说,也会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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