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8-15 9:14: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孙立群 |
“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目的在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在就国务院新发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答记者问时,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做出了上述表示。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管理体制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担重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条例》分三个层次规定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从上述规定可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节能管理体制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条例》第五条还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提出八项制度 能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晰、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监督和约束不力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加强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四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五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六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七是,规定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八是,实行能源审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强调政府采购 节能环保产品进入集采目录 《条例》约束的主体,和《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主体范围基本一致。《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条例》重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作用,并要求将节能环保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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