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好办法从纸上走入实践 南京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
| 2008-7-2 9:31:41 政府采购信息报 孙立群 |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把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只有切实贯彻落实这个办法,才能真正使好政策取得好成效。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近日出台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审核办法》),为财政部的好办法走入当地政府采购实践中搭建了一条有效通道。 “财政部的办法内容很好,但其中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因此我们根据政策精神,将有关规定予以细化,不明确的予以明确,以方便审核管理的进行。”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张承慧表示。 据介绍,南京市已经有采购人按照《审核办法》要求就欲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报审的案例,各区县也在按要求认真执行。 专家需从业8年以上 财政部办法规定,采购人购买限制的进口产品报财政部门审核时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且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还要一名法律专家。 “这就产生一个现实问题,谁是专家?他们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财政部没有明确。”张承慧说,因此南京市在《审核办法》中明确提出,专家要参照财政部、监察部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即技术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法律专家从事法律工作满八年,具有律师从业资格。“因为专家是由采购人来找的,所以如果没有条件,不利于对其进行约束。”张承慧说。 行政上级也算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规定,采购人要买进口产品,必须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但是目前很多产品已经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如打印机行业主管部门是谁?数码照相机摄像机行业主管是哪一个?很难操作。”张承慧说。 南京市在讨论《审核办法》时对此也存在不同观点。张承慧认为,不能因为一些条件缺失就让对进口产品采购的管理无法实施,因此南京在操作过程中,按照如果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方式来进行。 协议供货由集采机构论证 协议供货是通用产品采购的主渠道。协议供货中进口产品问题如何解决呢?南京在《审核办法》中明确,纳入协议供货项目的进口产品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的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采购纳入协议供货项目的进口产品时不需要再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南京市下半年的协议供货招标正在进行。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泽表示,“今年的协议供货基本上是国产品牌,进口产品我们不将其纳入。”不过陈泽也表示,有些特殊产品如单反相机和高档摄像机,国内根本没有,这些该如何处理,他们会上报监管部门决定。 监管部门只做符合性审核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来承担。但该如何做好这项重要工作呢? “我们南京财政部门只进行符合性审查,即查看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如果达到要求财政部门就及时批准。”张承慧说。之所以这样,因为财政部门没有精力去论证专家的资格问题,也很难就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甄别。但这并不是不负责任,“采购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作假法律责任必须由采购人承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