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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三定”规定出台 财务室负责国办机关政采工作

2008-7-23 9:27:52  政府采购信息报  孙立群  

  本报讯 (记者 孙立群)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0号),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设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督查室、电子政务办公室、人事司、行政司、财务室等9个内设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财务室为副司局级,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相关制度,承办机关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审批工作,监督机关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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