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网络类品目成“新宠” |
| 2008-10-10 10:41: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实习记者 刘 燕 |
10月6日,湖南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湖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08]14号)的通知,通知公布了湖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09年的这份集采目录跟2008年的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集采范围有较大的扩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最大不同出现在协议供货部分。”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管二组的杨丹石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货物类和服务类添新丁 “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集采范围上的扩大主要表现在货物类和服务类方面,尤其是货物类。”杨丹石科长介绍说,“2008年的集采目录货物类的目录有12类,而2009年的集采目录货物类目录增加到16类,比2008年多出了4类。这4类分别是网络设备类、监控设备类、网络工程类以及系统集成类。” 据杨科长介绍, 2009年集采目录还将2008年的“教科书、图书类”更改为“出版物、证件类”。 记者从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获悉,此次出台的2009年集采目录与去年的集采目录在货物类采购目录中有11类相同,它们分别是交通工具类;电器设备类;办公自动化设备类;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类;计算机软件类;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类;电梯(不含工程内的)类;建筑装饰材料类;变配电设备类;救灾物资类以及防汛抗旱物资类。 此外,服务类集采目录中新添了软件开发和网络维护类,删去了工程监管类。 50万以内办公设备须协议供货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上,《湖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货物类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以及县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应当进行集中采购。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县(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集中采购。服务类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以及县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须实行集中采购。 杨科长介绍时表示:“与2008年的相比,2009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的规定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变化出现在协议供货方面。”她说:“去年规定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要求单个品目在10万元以内的,而今年要求单项在50万元以内的就能进行协议供货。” 节能环保采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据了解,《湖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据介绍,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及中标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商或定点采购处采购;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单位自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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