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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5-13 9:29:18

财库[2003]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正确开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确保监督考核工作的规范性,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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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录入:刘春华    责任编辑: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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