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行业 区域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法规 >> 正文


两部委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5-13 9:36:21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1] [2] [3] [4] [5] 下一页

法规录入:刘春华    责任编辑:刘春华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三部委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第十二届软博会在京举行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温家宝赴川北重灾区看望灾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财政部举办GPA培训班
·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装
·内蒙古民族大学生命科学学
·招标注意事项(一)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
最新动态
·南阳市西峡县政府采购“纵
·重庆1至5月完成政府采购1
·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
·电子政务采购莫忘工程监理
·山东招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
·感悟采购文化 长春市举行
·青海购置500万元地勘设备
·严格执行车辆维修政府采购
·浙江省向四川省广元灾区捐
·教育部启动“中国移动爱心
热点图文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温家宝赴川北重灾区看望灾

财政部举办GPA培训班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