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行业 区域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2008-5-14 9:15:23

财库[2001]2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开展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1] [2] [3] 下一页

法规录入:刘春华    责任编辑:刘春华 
 
 相关文章
福建省关于乙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审批通知
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三部委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第十二届软博会在京举行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温家宝赴川北重灾区看望灾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财政部举办GPA培训班
·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装
·内蒙古民族大学生命科学学
·招标注意事项(一)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政府
·湖北省建设银行国际金融大
最新动态
·山西省太原、大同等六市专
·长沙发布加强和规范招标投
·济南市采购中心开展“优质
·三部委下发通知加强救灾款
·天津开辟绿色通道 保障抗
·辽宁省采购中心迎来领导视
·以大检查为契机规范采购人
·无锡市城市管理项目参与政
·运用ERP系统推动政府采购
·西安市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
热点图文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温家宝赴川北重灾区看望灾

财政部举办GPA培训班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