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行业 区域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法律法规 >> 其它部门规章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2008-5-14 10:59:30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和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录入:刘春华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部分国家和组织治理商业贿赂措施面面观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温家宝赴川北重灾区看望灾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财政部举办GPA培训班
·贵州省各地州讨论政府采购
·中山大学采购北校区医学科
·天津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运维监控
·东莞市公安局网站后台软件
·江西省永新县乡镇视频监控
最新动态
·湖南:正式成立专项检查领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厕所节水
·山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施
·《08年山东政府专项检查重
·海南省招投标工作实现集中
·江苏省南京市整顿交通建设
·安徽省合肥市招标医药统一
·江苏召开省级采购人座谈会
·绵阳采购中心:橙色警报下
·发挥政策功能 采购人是关
热点图文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温家宝赴川北重灾区看望灾

财政部举办GPA培训班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