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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解读(一)

2007-7-23 15:12:30

主要特征及性质

  《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给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领域构建了拥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框架,其中涉及到缔约方国内的法律法规、采购流程以及采购实践。该《协议》的基础是非歧视原则。对于该《协议》所规范的采购项目,各缔约方应该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不少于本国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的待遇(即国民待遇),此外,各缔约方均不能歧视对待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即最惠国待遇)(第3条第1款)。另外,各缔约方必须保证其采购机构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分的比重而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同时,也要保证其机构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第3条第2款)。为了确保非歧视原则的有效执行,切实地保护外国的产品、服务以及供应商,该《协议》重点强调在各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流程以及实践的领域内,提供透明化。

  GPA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GPA是一个诸边协议。虽然它欢迎所有WTO签约方加入,但到2006年4月为止,只有38个WTO成员加入了该《协议》。与WTO其他的协议相比,该《协议》的效力不仅受到缔约方数量的局限,而且还受到缔约方有限承诺的限制。所有GPA缔约方的承诺都体现在各自加入《协议》文件的几个附录之中,附录中没有涉及的领域都不受GPA约束,因此,GPA的诸边性质有两个显著特征:缔约方数量的有限性和缔约方承诺的局限性。第二,GPA是一个自愿加入的协议,所有WTO签约方都有权自主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第三,GPA只对缔约方有效,GPA缔约方之间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非GPA缔约方虽然不受《协议》约束,但也享受不到GPA缔约方相互给予的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

  该《协议》不是应用于缔约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只是规范如下一些采购:各缔约方附录一中附件1~3所列的采购机构进行的采购,分别是中央政府机构、次中央政府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和企业;附录一中附件4~5所列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合同。

  总体来说,附件1中总价值在1300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50000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服务,在附件2和3中,起点金额会更高,每一缔约方都会清楚地列明其附件1、2、3中机构采购的起点金额。(第1条第4款;也可以查看“各国起点金额本国货币化的决议”)
 
协议  附录一
附件1  中央政府机构
附件2  次中央政府机构
附件3  其他机构和企业
附件4  服务
附件5  工程服务
 
 
  当其他缔约方阅读附录一中的各个附件,想要明确该《协议》是否包含具体的采购合同,不仅仅要明确采购机构是否包含在该《协议》之中,是否已经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是否包含本项服务(如果这一合同为服务合同),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大部分缔约方进度表末尾的“总述”中所列明的诸多例外,包括非歧视原则。

  发展中国家由于处在特定的发展阶段和因为一些非经济的原因,也可以享受到该《协议》的例外,即其可以不用履行协议规定的一些义务。比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道德、秩序以及安全,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健康,知识产权等等。

  在第24条第6款中,该《协议》允许各缔约方修改已经达成《协议》的附录一至六的覆盖范围,该《协议》中有具体条款约束这些纠正和修改。一旦缔约方同意遵照条款的程序,这些纠正和修改将具有效力。附录的“活页系统”(即在签订后可以修改)反映出最新的各缔约方附录的变化。此外,“活页”附录的硬拷贝版,将使其他GPA缔约方和WTO成员国在WTO文件发放工具栏中(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docs_e.htm)及时看到各国附件的变化以及新的置换文件。此外,所有公众也将通过WTO网站政府采购栏目(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获得“活页”附录的最新电子版。

投标程序

  该《协议》列明了各缔约方在进行具体采购过程时所需要遵守的义务,各缔约方必须履行这些义务,以确保基本原则的有效运用(第7~16条)。为了实现效率和经济最大化,这些条款通过政府采购领域的实践而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在GPA中,这些条款的目标是保证协议所覆盖的采购项目公开透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给外国的产品以及供应商提供同等的机会。

信息发布

  该《协议》统一规定了各国法律法规、司法结果、应用的行政条例以及该《协议》所覆盖的政府采购过程的发布。附件4中列明了相关的发布。出于该《协议》透明化因素的考虑,每一个缔约方必须通过委员会,向其他各国提供本国受协议约束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统计资料。(第19条第5款)。

采购方式

  如果各缔约方可以遵照第7条到16条的规定,该《协议》允许采用公开性招标、选择性招标以及限制性招标:

  在公开招标中,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标书(第7条第3款a项);

  在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中,受到邀请的供应商可以提交标书。为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采购机构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者参加投标。《协议》第8条确保对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程序不得对外国供应商有所歧视。比如,选择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决定性因素应该是其履行合约的能力,而不应该是一些歧视性的因素。每年,在该《协议》的附录三中,各缔约方采取选择性招标方式的采购机构,需要公布经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的名单,并声明此份名单的时限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简介;

  在单一来源(限制性招标)中,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第7条第3款(c)项)。该《协议》严格限制采用这种采购方式,比如,当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缺乏供应商响应的时候,或者当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只能由单一供应商提供时,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第15条)。

  采购机构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但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在招标公告中已经说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评判出具有优势的标书。但应注意,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运用要遵循谈判不得在供应商之间有所歧视的原则。

采购预告

  在实施采购步骤之前,各机构应在附件二所列的适当刊物上公布每一拟议采购的通知。该通知应是对公开或有选择地参加投标程序者的一种邀请。采购预告旨在使每一个有兴趣的供应商都获得采购机会,并描述所采购项目的相关情况。附件1中的中央政府采购机构需要使用采购公告,而附件2、3中的采购机构可以使用采购预告或者资格审查公告作为投标邀请。(第9条)。
 
       协议其他附录的内容
附录二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用以公布其采购意向通知和合同授予公告的出版物清单。
附录三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每年公布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出版物清单。
附录四   详细列出了签署《协议》的缔约方公布其一般适用《协议》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行政性规定和《协议》包括的任何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出版物清单。
 
 
  在第9条第11款中, 《协议》要求无论采购项目是否在该《协议》的规范之内,采购预告的发布(无论是公告的本身还是发布的途径)必须清晰。对于每一个采购项目,《协议》第9条第8款规定必须要用一种WTO官方语言发布公告。(待续)
法规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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