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 区域 时间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法律法规 >> 政府采购法条文 >> 正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2008-5-27 10:24:47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佚名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法规录入:刘春华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解读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时间与数字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人范围有哪些?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湖北省郧县政府采购专项检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
·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装
·陕西省商南县引入政府采购
·郧县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重点
·湖北省建设银行国际金融大
·石河子卫生学校实训基地设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公安单警
最新动态
·沙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开辟“
·参与不干预 监督不失职
·巴基斯坦可能从加拿大小麦
·开封县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
·汉阴县政府采购工作扎实有
·努力提升民族品牌形象
·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四川崇州:加强灾后重建预
·秘鲁加入经合组织《国际投
·沙特将在埃及投资炼油厂项
热点图文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