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9-28 9:20: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贾静龙 |
对政府采购产品货物和服务的功能来说,能够描述它的只能是技术参数,这是惟一的客观的标准。优秀的技术能够形成优秀品牌,而好的品牌却不一定就是好的技术。以空调品牌举例,一个品牌的空调,型号数以百计。对于空调这种技术成熟、且差异不大的通用货物,使用“参考品牌”的价值恐怕不大。 相对于西方国家两百多年的政府采购历史,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理论、法律落后于实践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当“限定品牌”、“参考品牌”这种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的事物出现,我们也不必急于判定他“合法”、“非法”,需要思考而是如何从操作、制度层面去完善招标文件内容、监管制度措施,使政府采购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政策功能等目标。 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田贵伟接受采访时提到一个细节,当辽宁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反映相关情况时,提供的各省市相关材料足足有十页之多,由此可见“限定品牌”、“参考品牌”在全国部分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不可否认,“限定品牌”、“参考品牌”圈定的是一些知名品牌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都有一定保证,能够避免采购人在诸多产品中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保证了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质量。 但正如业内专家在对采购人的一次培训中所讲,政府采购最终是功能采购,而不是专利、外观或者品牌等其他方面的采购。所以国际上政府采购通用是功能说明,而不是通过品牌来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一旦在招标文件中,我们习惯用“品牌参数”代替“技术参数”时,无疑会使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时,只按照品牌制定招标文件,而无形中排斥其他品牌的供应商。如此做,恐怕就会越来越偏离“阳光采购”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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