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 区域 时间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理论实务 >> 案例点评 >> 正文


营业执照可否作强制性要求

2008-11-24 9:56: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购买招标文件时生产商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销商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

 
  “……诚邀具有相关营业执照,有优秀业绩的清洗公司前来参加投标,有意者请携带营业执照及执照复印件……前来报名。”
  
  “投标人资格:具备营业执照、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有交通部门颁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甲级。”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把“营业执照”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必要条件。对于这样的要求,很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表示,这是必须的。
  
  “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参与交易行为。”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如是说。不过,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却在一个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标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时,遭遇了质疑。
  
  要求提供营业执照遇质疑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10月,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规划设计项目进行招标。在招标公告中,和以往的所有项目一样,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11月初,当地的一家事业单位拿着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前去购买招标文件,遭到了代理机构的拒绝。理由是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你们没有营业执照,根据招标文件你们的投标将被判做无效投标。所以建议你们不要买招标文件了。”
  
  得知营业执照被列为该项目投标的必要条件,该供应商随即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本单位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也有能力完成你们招标的项目,应被允许参与投标。
  
  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对该供应商的情况进行了解后,也认为该供应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条件,应当被允许参加投标。于是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取消对供应商营业执照条款的要求。但代理机构中的部分工作人员却表示反对:“这个要求不能取消。因为政府采购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于是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又犹豫了。
  
  因为质疑问题没解决,该项目的采购也被延期了。
  
  没有营业执照未必就不行
  
  对于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遇到的问题,业界专家也有不一样的看法。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政府采购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营业执照是必须的。
  
  而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看来,在上述采购中,可能是代理机构没有注意到事业单位也有这方面的履约能力。所以就把它当作常规性的项目来处理了,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而只要招标文件把营业执照列入了实质性条款,那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就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没有营业执照的供应商的投标当然就会被判做无效投标。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上述案例中,供应商既然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这方面的履约能力,又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那么,他们就应该被允许参加政府采购的活动。
  
  王琦指出,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应该更多地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不是想当然地提要求。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当然是市场交易中应当具备的,但也有例外的时候,如科研单位不一定有营业执照但它也可能会参加科研项目的投标,自然人也可能参加保洁服务的投标等等。所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务必对项目可能涉及到的投标人都做一下细致的分析。
  
  编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营业执照”究竟该不该被列入对投标人的强制性要求?对于这一问题您是怎么看,欢迎来稿讨论。
  
责任编辑:蒋莉蓉
 
 相关文章
依法操作为何还得向供应商道歉
岂能脱离招标文件额外加分?
中介服务岂能先“热”后“冷”
联合体投标再引争议 评审切勿走马观花
优先照顾本地供应商 罚款5000元
无效标竟被说成是废标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
·湖北省郧县政府采购专项检
·湖南省医疗设备及器械采购
·三聚氰胺家具安全 无须对
·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装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公安单警
·陕西省商南县引入政府采购
·青海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
·河北即将步入整改提高阶段
·北京发改委进一步明确招标
最新动态
·“万里长江第一隧”即将试
·《2008中国城市科学发展综
·江苏省政府出台金融八举措
·宁波市“城中村”改造方式
·西安至商州高速公路24日开
·浙江省未来五年将再建设5
·重庆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国高速列车自主创新联合
·全国民政门户地方试点网站
·全国民政门户地方试点网站
热点图文

企业信用等级不该是“槛”

刘小川:采购资金界定须更明

于安:政采公共政策容纳度更

张治峰:“两法”价值取向有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