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10-9 13:30:57 来源:上海政府采购网 作者:上海市财政局 |
沪财库罚字第5号 当 事 人:陈国强 男 汉族 1967年9月15日出生 住 所:上海市中山西路340号1201室 本局查明,你于2006年11月16日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了由上海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组织的上海实验动物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动物笼具设备项目(招标编号:0613-066020502635,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的评审。同时,本局经调查发现,你曾参与了由苏州冯氏实验动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冯氏公司)、中科院上海实验动物中心和苏州博采实验动物笼具研发中心合作的“IVC独立送风隔离笼具”项目的研制工作,并担任该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该项目于2002年11月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的鉴定,冯氏公司以该研制产品作为投标产品参加了上述采购项目的活动。在该项目评审时,你明知冯氏公司以上述研制产品“IVC独立送风隔离笼具”参加投标,而未提出回避申请,并推荐冯氏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采购项目最终中标人为冯氏公司。 上述事实有该采购项目的评标报告、冯氏公司的投标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和本局的询问笔录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依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认定你与冯氏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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