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截止日期。(13)、评标时间及地点。
35、政府采购的评标办法主要有哪些?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3)、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评审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它适用于标准商品、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36、中标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般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1)、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运输、保险、验收程序。(3)、价格调整程序。(4)、付款条件、程序以及货币支付要求。(5)、履约保证金的数量、货币及支付方式。(6)、不可抗力因素。(7)、延误赔偿处罚程序。(8)、合同中止程序。(9)、适用法律的规定等。
37、货物采购的特殊合同条款是什么?
货物采购的特殊合同条款包括如下方面:(1)、交货条件;(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提交方式;(3)、验收、测试程序;(4)、保险条款;(5)、付款及货币要求;(6)、零配件、售后服务要求;(7)、争议规定;(8)、合同条款的增减等。
38、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责任后果如何承担?
对于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讲的“过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明知将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故意或者放任签订此项合同。一方有过错的,对于因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9、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何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的订立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管理作出不同于合同法的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对合同的订立时间、合同的备案、分包合同、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授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40、政府采购货物如何组织验收?
在合同执行过程或执行完毕,由采购人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合同验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41、政府采购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就是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活动完整的程序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采购项目的批准阶段(编制预算、批准预算);采购合同的形成阶段(确定采购模式、方式、执行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商、订立合同);采购合同的管理阶段(执行合同、组织验收、结算);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整理、保存、归档)。招标投标采购它只是政府采购活动四个阶段中的第二个阶段部分,而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它只是政府采购五种方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与过程要多于和宽于招标投标采购。
42、政府采购的价格一定最低吗?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采用综合评标办法除价格因素外,还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服务承诺、财务状况、税收状况等其他因素,价格只是其中一个指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