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 区域 时间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理论实务 >> 问题答疑 >> 正文


可否将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合并?

2005-9-21 9:41:55  中国电力新闻网  佚名

  某电力招标公司问:国家七部委今年联合下发了27号令,第17条指明“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第12、13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问题是:那么第13条中7项需载明的内容,如在资格预审公告中重复刊载是否雷同了?可否将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合并,即刊载“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专家答:资格预审是公开招标过程中一个可选择的程序。公开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质上就是招标公告,因为这个资格预审公告告知有兴趣投标的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再发布招标公告,而是对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正式投标。

     公开招标中采取资格预审,用“资格预审并招标公告”这种形式代替招标公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应当允许的。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相关文章
招标公告多了个“万”字
招标公告发布“舍远求近”遭投诉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太短
采购信息不应像“迷雾”
政府采购文体(五):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温家宝赴川北重灾区看望灾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财政部举办GPA培训班
·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装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
·招标注意事项(一)
·湖北省建设银行国际金融大
·2006年甘肃省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知识问答
最新动态
·记者直击全封闭药品招标专
·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
·国际买家中国采购从“价廉
·理顺四个关系 树立四大理
·赣榆:以政府采购为抓手规
·南宁市财政国库和“金财工
·丽水市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
·郑州开查政府采购 30个单
·海南政府采购采取系列措施
·河南专项检查进入重点检查
热点图文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温家宝赴川北重灾区看望灾

财政部举办GPA培训班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