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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密封存隐患谁有处理权

2007-12-24 17:49:12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佚名

  主持人: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购买一批设备。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已在开标前进行了检查,投标供应商均未提出异议。但在公布评标结果之后,却有投标供应商投诉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投标文件有密封问题。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想知道,对此该如何解决,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对密封问题做出决定?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因此,一般情况下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无异常后开标。
 
  虽然绝大部分地方的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都能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有些地方仅由招标采购单位单方随意查看后,就将投标文件收下了。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问题,很难解释清楚。
 
  为此,业内专家提醒,招标采购单位最好能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且在投标截止前,招标采购单位应检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何。如果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以免承担提前拆封或误投的责任。

  公布评标结果后,投标人提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密封问题,这是不能受理的。开标时,这个投标人为何不提出?如果当时提出,只要是属于一般性问题、非实质性问题,中标人的投标也应该是有效的。所以,这有恶意投诉之嫌,中标结果不能由于这个原因轻易改变。
 
  《政府采购法》允许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改正后再提交的,同样应该密封,如果招标采购单位接受其投标文件,则意味着这个投标文件密封是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由投标人、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聘请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投标文件有明显的拆封痕迹,则招标采购单位可能要承担未保存好的责任。由于是招标采购单位的责任,可以给投标人补偿相应的赔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一般开标时,评标委员会不参加,故他们不能接受该投诉,但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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