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10-21 16:13: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佚名 |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曹石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投标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互补,只要允许联合体投标,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细则,专业、注册资金、业绩等。比如关于注册资金,是每个投标人都必须具备还是只要有一方具备就行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