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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如何处理

2008-10-29 13:59: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佚名

曹石林20号部长令授课内容摘要
  
  供应商投诉管理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投诉的方式
  
  实行实名制;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的条件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处置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事项的处置分类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事实成立的处置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置
  
  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责任编辑: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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