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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失误以免重蹈覆辙

2008-5-22 11:29: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这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最低的,工程设计方案也是最优的,可是评标委员会却只能把他们的投标判作无效投标。面对这个结果,这家公司的项目经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却都表示惋惜。我的心里更不是滋味!”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完当地一学校的二期工程招标后,该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小李非常遗憾地告诉记者。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据小李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上一个寒假的时候,他们中心再次就其所需的学校二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在审阅商务条件、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评标专家们一致认为H公司的综合条件是最好的,应该是最后的中标供应商。但在评审环节结束后,小李在协助专家们进行分数汇总时,却惊讶地发现,H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名称并非此期工程招标的名称,而是该中心暑假时就同一采购人组织的一期工程招标的工程名称(参与一期工程的投标时,H公司因为报价太高,痛失了机会)。怎么办?小李犯难了。
  
  这一“重大发现”很快就让评审现场炸开了锅:5位评标专家中,有两位专家主张允许H公司项目经理到现场来就该问题进行澄清;另外三位专家却表示,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属于招标的实质性问题,不应给予澄清的机会。现场,采购人代表也表了态:“这个问题不是什么大问题,一定是因为都是我们学校的标,他们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不小心就给搞错了。”看到评标现场因为“三对三”无法得出结论的场面,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投标时工程名称都搞错了,施工时指不定他们还会出别的纰漏。”表达完毕,还转向了坐在旁边的公证人员:“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呀,老张?”公证人员笑着点了点头。
  
  接下来,评审现场,除了小李之外,大家都参与了热烈的讨论。最终,观点出现了完全一边倒的情况,在场的人都劝采购人代表不要再考虑H公司了,工程建设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采购人代表虽然有些于心不甘,但大家都在说服他,而且说得也不无道理,他也只好认了。
  
  “说实话,我当时很想发表自己的看法,给H公司澄清的机会,这毕竟只是制作投标文件时的一个疏漏而已,也可以称作是书写方面的明显错误。如果把它算作书写方面的错误,根据《政府采购法》是应该给予供应商澄清机会的。”小李惋惜地表示,“但我却最终什么也没有说,因为我们中心有规定,涉及到对供应商的评价,不允许我们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发表任何言论。哎……”
  
  最终,另一家公司以高出H公司4万元的价格中标,建设方案也与H公司有别。“这个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了,但是我还是非常遗憾。也正是因为这件事情,我向领导提了个建议,我们要做一个制作‘投标文件提示表’挂在我们发放招标文件的办公室里,把我们在招标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荒唐错误进行匿名公示,以提醒其他供应商,例举错误一栏随时可以添加内容。目前这个表正在研究汇总,很快会出来。”小李介绍说。
  
  
责任编辑: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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