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 区域 时间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理论实务 >> 采购故事 >> 正文


没通知未中标供应商 罚款800元

2008-9-11 11:32: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晖

    
    
  “原本我以为,只要熟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做政府采购工作就没问题了,看来光熟悉这些还不够。”近日,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颇为感慨地介绍起了他8月份的一次“惨痛”经历--
  
  “项目都进入了履约阶段,为什么我们还没收到中标结果的通知。”在一个装饰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不久,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接到了一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电话。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回答说:“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里,只要求我们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又没有要求我们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你们想了解情况,应该关注我们的相关公告。”不满采购中心的回答,未中标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中心不是必须要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使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而上述采购属于工程采购的范畴,因此,采购中心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给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把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于是,当地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中心向所有未中标供应商补发中标结果通知的同时,还对采购中心进行了警告。
  
  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完毕后,采购中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罚款800元的处分,其理由是,作为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对法律法规没做到熟练掌握并运用。“教训深刻呀!从现在起我要开始学习《招标投标法》了,工程相关的管理办法我也准备找来看看。这800元就当是学费好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最后如是说。
  
责任编辑:蒋莉蓉
 
 相关文章
口头协商不能代替书面协议
中标公告发布应受时间限制
标底 设与不设有讲究
评审结果有必要复核
对政采概念不该再有误解
预算是公开透明还是守口如瓶?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
·湖北省郧县政府采购专项检
·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装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公安单警
·湖南省医疗设备及器械采购
·陕西省商南县引入政府采购
·河北即将步入整改提高阶段
·黑龙江财政厅要求各单位针
·河北明确重点检查报告内容
·青海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
最新动态
·南京市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南京市各部门政府采购内控
·江苏省级采购中心回访两项
·江苏省级采购人及供应商座
·辽宁省投入1000多万元加强
·河南省级财政共筹措资金4
·贵州着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
·甘肃省将陆续投资24亿元全
·交通运输部落实中央部署加
·财政部:结合积极财政政策
热点图文

本不该给供应商口头声明的机会

几番“围追堵截”节省两万元

坚持按程序办事不会错

拒绝澄清=拒绝机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