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项目,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活动是政府采购过程中最敏感、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有着固定、规范的运作程序;评委成员应以认真严肃的态度,对个人的评审意见负责,因为其评审结果直接体现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到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这些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操作上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其言行与评委成员身份不符、有悖情理和法规,严重影响着专家的正常工作。主要表现在: 1、介绍带有意向性。在评标前,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和特点后,赘述“我们经过全面考察,领导人综合分析认为某某建筑商实力最强、信誉最好。”“请各位专家帮帮忙!” 2、评标带有倾向性。初评时,对低于意中人的投标人就开始重点查找问题;详细评审期间,不断对左右边专家暗示“重审严抠”,商讨深挖细微偏差,直到废标为止。
3、插言带有暗示性。当评标负责人对投标人就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询问时,投标人正在思索间,担心答错的招标人代表立即作些暗示性的插言。如问“某某建材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话音刚落,在场的招标人代表:“当然进口的好了。” 4、发言带有导向性。初评结果汇总时,招标人代表抢先发言(尤其是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的项目),指出低于意中人投标价的投标人存在的问题,赞赏意中人的做得如何如何好。让其他评委在“肉脸对肉脸”时,哑言相嘘或寡言慎行,难以尽责,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费用带有诱惑性。刚评审时,招标人代表就直说:“结果满意的话,评审费保证每人由200元增到500元。”以此来调动评标专家实现招标人意图的“积极性”。 &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