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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询价行为须把好三关

2007-11-5 15:43:06  政府采购信息报  宋勇

  政府采购市场日趋成熟,可供公共消费的货源充足,采购人将许多采购活动通过询价采购方式来完成。但是,一些采购人以采购项目适用询价采购方式为由,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办法,自行随意采购,逃离了政府采购监管,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声誉。其突出地表现在:

自定询价小组

  采购人自行确定询价小组成员,随意凑齐成员人数,从而“偷梁换柱”、堂而皇之地有权自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

化整为零

  一些采购人将理应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直接改为询价采购,扩大采购的随意性,直接发包,搞“暗箱操作”;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分解为多个询价项目,使之达不到法定采购限额标准,规避招标。

假询价

  有的采购人与“意中人”——某个供应商串通一气,“量身定做”采购项目,人为地设置“门槛”,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明为询价,实为暗自确定成交供应商。

  将早已完成的采购事项,用询价作“幌子” 来掩人耳目,应付日后检查。另外,有的采购人默许由某个供应商出面邀请另外几家供应商参与询价,私下签订“君子协定”,“同一个鼻孔出气”,一家做主,几家作陪,合伙自高而低“梯级报价”,甚至互相抬价,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过程秘而不宣

  有的采购人为照顾“老熟人”,不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不按法定程序询价,不透明地运作,询价暗中进行,私下交易。有的采购人局限于口头报价,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编造虚假的供应商询价单来蒙混过关,询价过程不透明,走过场。这些都侵犯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有损政府采购“阳光”形象。

结果不公示

  因询价过程不公开,害怕询价结果“见阳光”,以致询价结果不公示,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难以保证成交结果客观公正。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徇私舞弊、权钱交易、钻政策空子的机会,给违法违规采购行为以滋生土壤,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损政府采购权威性。
 
  因此,规范询价采购行为,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这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要从询价采购方式审批、程序执行、结果公开三个方面着手进行把关:

  把好询价采购方式的审批关

  一是监管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市场行情,对适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要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财政部门严格把关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对其中所列采购项目与采购方式要逐一审查核对,防范采购人化整为零、滥用询价,硬化采购预算约束。三是监管部门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计划。看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是否与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严格对应,保证条件齐备,把好询价采购审批关,夯实工作基础,抓住关键环节,堵塞监管漏洞。

  严把询价采购程序的执行关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严格执行询价采购程序,加强询价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管,依法询价。一是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要符合法定人数。二是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不少于三家。三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是遵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法定原则。这样,促使采购人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严格执行询价采购程序,把握货物的质量技术,实行“阳光”询价,公开操作,确保询价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强化询价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增强政府采购的权威,真正让采购人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实惠的货物,提高询价采购质效,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

  把住询价采购结果的公开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督促采购人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将询价采购结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标准、数量以及各供应商的报价、询价小组专家成员名单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从而规范好询价采购行为,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政府采购“阳光”形象。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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