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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应入笼

2008-3-21 10:44:10  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巍

  一组统计数字,再次触动了政府采购改革推行者的神经——按世界通行的计算方法,政府采购额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或以上。200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8万亿元,按10%计算,至少应该有1.8万亿元的政府采购规模。但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字,2005年我国的政府采购额是2500亿元,至少还有大约1万多亿元的政府采购业务脱离了政府采购监管范围。这一万多亿元的采购究竟是什么?答案是,很大一部分是工程。

  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国家,政府投资工程无不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成为政府采购规模扩大的主力军。在我国,由于规范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法》率先出台,再加上工程采购各自为政的传统遗留,导致各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分散,裁判员、运动员和管理员三位一体,因监督失控商业贿赂黑洞履履被曝光。

  可悲的是,工程采购的糊涂账,被一次次地记在了政府采购头上。

  事实证明,政府采购制度程序严谨、监督到位、政策功能性强。如果把占政府采购份额最大,又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工程采购排除在外,政府采购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可是,虽然《政府采购法》立法在后,但受部门利益的影响,政府采购立法时决定工程招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人为地为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了缺陷,工程采购规范化发展的“腰板”始终挺不起来。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特别强调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第二条又再明确不过地申明了政府采购客体,即工程、货物和服务。两条规定,使得归属问题本就复杂的工程采购更加纠结。有有识之士站出来高呼,《立法法》言曰“新法优于旧法”,工程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当之无愧。
 
  反观世界各国,拥有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者众,《招标投标法》却是稀罕之物,难怪国外的政府采购专家不知《招标投标法》为何物。面对已经启动的加入GPA谈判,我国的工程采购也成了难以与国际接轨的难题。
 
  工程采购,应尽早纳入政府采购笼子。这不仅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也是工程采购本身的需要。俗语有言:“无规矩不成方圆”,缺失监督管理的工程采购,难以健康成长。以政府采购制度制约工程采购,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道理。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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