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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工程非彼工程

2008-3-31 10:47:10  政府采购信息报  清晖

  “我们这里,有个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有关网络项目的采购属于网络工程的范畴。既然是‘工程’,就没有必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我们要扩大采购规模真的很难,规模本来就不大,还有人想缩减……”日前,在谈及如何扩大采购规模时,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无奈地表示。
 
  为何会有人欲把“涉及网络系统采购、安装及维护的网络项目采购”从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中“割”出来,归入工程类采购呢?据了解,是权利欲望膨胀使然。由于现在许多地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都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这就意味着,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会越来越集中。在许多人看来,这是个好事情。因为集中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越大,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和经济效益就越容易得以体现。对于监管部门而言,监管的面越集中,耗费的精力就越少,监管的效果也会越好。

  但某些人却为了一己私利,为了把政府采购项目分给更多的社会中介机构操作进而扩大自己的权利,便经常掂量着如何避免更多的政府采购项目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于现在绝大多数的建筑工程采购还堂而皇之地游离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一旦把网络项目的采购归入工程类采购,便可顺理成章地把它从集中采购目录中剥离出来了。于是乎,就有了“网络工程既然叫做工程,就应该归入工程类采购”之说了。殊不知,这些人牵强附会的归类已经违背了法律,此“工程”非彼“工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所说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的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网络工程根本就不在该法所称的工程类别里。在此,笔者想提醒,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通过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国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探索以来,各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在日益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快于其他领域经济增长的速度,已经成为带动全国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一己私欲还是尽早摈弃的好!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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