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6-24 15:11:36 政府采购信息报 魏晓文 |
2008年4月28日,就在5.12汶川大地震发生的半个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第35号令的方式通过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的管理包括资金使用做了明确要求: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但是在其第五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条款中,对于公益善款的大批量采购行为规范还是空白,对于像红十字总会和慈善总会如此之大的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要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最终,“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通知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通知中说: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 这是相关部门第一次对救灾物资的采购提出要求,但“公益善款的物资采购”该如何规范,条款相对模糊。 在发生“万元帐篷”及“王平事件”之后的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第二条终于对捐赠钱物的处置提出明确要求:“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第十条继续对全文做出补充:“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紧急采购项目外,发生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法》在这里明确被规定为“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的依据和法则,不过由于部委管理权限,这一纸通知约束的范围仅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对于公益善款的处置陷于尴尬:对自己这种非政府公益组织可以约束指导的条文,对救灾物资采购方面还不健全甚至是空白,而对采购做出明确要求的规则制定部委,却约束不了自己这样的“非政府组织”,甚至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 最终,红十字总会遵循着《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来昭示自己“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而中华慈善总会则试探着迈出脚步,努力去彰显自己的清廉与公正,虽然几近夭折,但它还是选择了《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来按部就班。 “我们需要一套成熟的物资采购管理方案,避免在灾后重建再出现大量不合格工程建筑的出现!”红基会副秘书长刘选国同样坚信,不管哪条制度约束,“公开、公平、公正”是消除公益善款信任危机的根本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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