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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是政采的“劲敌”

2008-6-27 13:22:43  政府采购信息网  石宝荣

  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动辄以各种借口,或出台各种地方性的采购优惠政策,以“绕过”甚至直接“对抗”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限制或约束,实施地方保护,不仅剥夺了外地商家的正当权益,还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此,大家必须严加防范,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根治。
  
  地方保护主义的突出危害
  
  1、阻碍全国性采购市场的统一形成和健康发展。根据《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特别是相关政策的制定必须要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而地方保护主义在有关政策的执行上,仅仅围绕促进当地职工的就业,指定采购当地企业的产品等,而不让外地供应商参与平等竞争,必然会形成地区“分割”的分散局面,从而有碍于全国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有碍于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形成。
  
  2、直接导致内、外地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显失公平。对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来说,符合其功能条件的品牌肯定是很多的,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权利用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参与平等竞争。
  
  而如果某个地区授意采购人仅仅指定其中的一个品牌进行采购,就不仅明显排斥了其他品牌商参与投标,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同时也使得政府采购活动因参与的供应商较少而丧失充分的竞争机制,无法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和腐败问题。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实施地方保护,可当发生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地方名牌时,采购代理机构究竟采购谁的产品就会出现许多弊端和问题,也必然会出现地方供应商的内部竞争。此时,当地供应商为使他们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使出了各自的“攻关”战术,对一些自控能力差、拒腐防变能力弱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就大有可能被糖衣炮弹击中,从而产生各种内外勾结、串通一气、通谋作弊等暗箱操作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
  
  1、通过制定地方采购政策,直接实施地方保护。如,有的地方要求优先采购当地的名牌产品,有的地方明确要让那些能够使用当地原、辅材料的供应商中标,有的地方以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为名,优先采购当地中小企业的产品等等。
  
  这些措施明显排斥了外地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2、授意采购人设定特殊需求,变通实施地方保护。《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别”资格条件的权利。面对如此“灵活”的法律条款,不少的采购人都钻空子、做套子,根据他们的采购需求,提出了不少明显带有“排外”、“欺外”观点的资格条款,从而直接抬高了外地供应商的投标门槛,变相保护了当地供应商的利益。
  
  3、无视当地供应商的串通排外,间接实施地方保护。如,有的找岔子、挑毛病、贬低外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质量;有的恐吓外地供应商,不准其到本地市场投标;有些供应商联合起来,共同以“低价”围标等手段来抵制外地商等。而有关方面却对此行为视而不见,或打击不力,有意让当地的供应商制造地方保护主义。
  
  4、默认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发布,变相进行地方保护。众所周知,供应商一般都是靠其掌握的采购信息参与投标活动的。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却将其采购信息发布在一些不畅销的报刊上,时效性极差;有的刊登在人们不易收集到的媒体上,不起任何效果;有的甚至于就不对外发布任何采购信息等。这就直接弱化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力度,从而导致对外隐瞒或封锁采购信息的现象经常发生。
  
  5、从采购监管职能的行使上,有意实施地方保护。如有的在处理投诉时,有意偏袒于本地当事人;有的对其“辖区”内的“欺行霸市”、“排外赶外”等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有的在采购执法监督过程中,“虚张打击之势”,不出任何实招等,这些都是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
  
  1、凡对外地供应商设置特殊资格要求的,必须要举行“听证制”。凡采购人对外地供应商提出的超出《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事前必须要举办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讨论其“特定条件”的设定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公正公平等,以确保所有的供应商,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在政府采购市场上都能统一资格门槛。
  
  2、充分公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要严格按《采购法》及《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对外公开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和说明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而专家评委在具体的标书评审过程中,也必须要严格按招标文件中公示和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3、严惩各种排外、封闭、欺行霸市等行为,以打破地方市场封锁。无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策形成的,或是领导口头指使的,还是有关部门默认的欺外、排外行为等,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都一律要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清理整顿采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欺生排外、封锁信息等行为。
  
  4、对地方保护行为,要严肃追究操作人员的法纪责任。只要是地方保护行为,无论是当地政府实施的,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默许的;也无论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实施者,还是操作者;也无论是执法机构,还是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责任人员必须要负担起相应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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