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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 在探索中行进

2008-6-17 15:14:54  政府采购信息报  清晖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基于法律规定而又有所创新,是政府采购法定方式的延伸和发展,目前,这种采购形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大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定期采购中。这种采购形式的基本操作模式是通过统一的招标,采取“定点”、“定价”、“定期限”、“定服务条件”的方式,以协议供货承诺约定的形式确定供货厂家。协议供货制度不仅提高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而且还将集中采购机构从繁琐的零星采购事务中解脱了出来。同时,还为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但在协议供货的推广过程中,人们也发现,许多地方的协议供货都存在价高问题。也正是这样,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开始研究“如何解决协议供货价高”这个问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不少地方为了解决协议供货的价高问题,都采取了“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协议供货价格。所谓二次竞价,就是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要求采购人在同一品牌中标的供应商的范围内进行二次比价,谁的价格低就让谁供货。“二次竞价可以使竞争更充分更激烈。充分竞争不仅可以降低采购价格,而且还能更好地保证采购标的的质量。”不少集采机构工作人员认为。
  
  不过,我们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在解决协议供货价高问题的同时,“二次竞价”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那就是“二次竞价”可能导致一些供应商为了拿下政府采购的最终订单而放弃利润,铤而走险,在产品的交付过程中以次充好。
  
  另外,笔者认为,定优惠率而不定价格的方式或许也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只是一个参考。最终的协议供货价格应该形成于“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广泛调查后再优惠”的基础上。因此,这种模式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不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完协议供货商工作就做完了。等待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还有更为繁琐的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必须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协议供货产品的媒体价格、代理商进货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一个优惠标准,如100~10000元之间的,20台内优惠率为15%,20~50台内的优惠率为20%,50~100台内的优惠率为30%等。确定一组优惠率后保持不变,协议供货的最终价格将随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当制造商降价后,协议供货的价格同步调整,采购人的结算价格等于最新市场价格乘于优惠率。
  
  这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工作量也许会加大数倍,因为在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后,集中采购机构还需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产品的价格变化,抓住采购的主动权。但这对有效控制协议供货的价格、提高采购质量必将起到明显的作用。
  
  作为一种新的采购方法,操作机构对于协议供货的积极探索,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其壮大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任何一种积极尝试,今后都能转化成从业人员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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