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 区域 时间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理论实务 >> 实务操作 >> 正文


招标文件应体现国家标准

2008-7-24 10:18:07  政府采购信息报  清晖

  “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提不提,投标人都应该满足这个标准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从业人员不在少数。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往往不再提国家标准。如在招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音视频设备等时,招标文件中就没有“投标人所投产品须通过‘3C认证’”之相关规定。在此,笔者想提醒,如果是工程类的采购,即便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也得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否则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采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深入发展,一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已经拓展到了工程领域,因此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务必要注意该条的规定。
  
  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无论是采购什么样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都把国家标准列进去。因为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了解国家标准。把国家标准列入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仅可以方便供应商确定自己是否满足招标要求,而且也可以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而增加采购的工作量。
  
  例如,在对建设工程的监理进行招标时,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总之,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无论是在货物采购、工程采购中,抑或是服务采购中,最好都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来。反正列出来又不会违反任何规定,但如果不列出来就容易出问题。所以这样的事情,即便是人尽皆知了,也最好“多此一举”。
文章录入:enter    责任编辑:enter  
 
 相关文章
招标腐败为何难禁绝
内蒙古大学招标追求“时效”
招标文件要细读
内蒙古招标 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获照顾
吉林市:办公设备招标凸现公平
山东招标机房消防报警系统 投标人可自行勘查现场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装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
·湖北省郧县政府采购专项检
·郧县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重点
·湖北省建设银行国际金融大
·石河子卫生学校实训基地设
·2006年甘肃省政府采购工作
·陕西省商南县引入政府采购
最新动态
·南通全面推进电子化政采
·长春:青年志愿者服务获表
·宁夏农垦局采购葡萄架建设
·四川政采专项检查延期 受
·文化部:针对专项检查发现
·深圳:政府采购鼎力支持第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
·河南发文部署农村中小学教
·湖北省荆门市教育局抓住检
·集聚创新要素 加快创新型
热点图文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