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 区域 时间
首 页 | 政采新闻 | 法律法规 | 标讯标书 | 理论实务 | 图片新闻 | 博客
报网互动 | 供应商家园 | IT | 汽车 | 电器 | 家具 | 论坛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招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 理论实务 >> 采购指南 >> 正文


投标文件需有“合格条件”项

2008-8-26 10:29: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秦志龙

  最近连续几次有因投标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造成废标的情况发生。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两类:
  
  一类是,投标人确实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而有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仅为15万美元。另一软件开发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部级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投标人并未获得该类证书却还是递交了投标文件,最终当然被废标。
  
  另一类是,投标人实际上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条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应证书。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证书”,而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该证书复印件,但从有关网站上可以查到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
  
  对第二类情况是否应该作废标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评标专家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规定 “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其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然应该废标。也有评标专家认为,既然通过其它渠道可以确认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自然应认可他的投标资格。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因是评标专家没有义务为投标人查找各种资质,而且也没有这么多时间。另外,有些资质可以查到,有些资质在网站等渠道则是查不到的或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查到的给予认可,那么查不到的如何处理?因为也有可能该投标人确实具有这种资质,如果不认可的话,是否也存在不公正?
  
  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评标专家提出可以让投标人补充提供。针对这种观点,争论也异常激烈。有评标专家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所以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补充材料,以证明他是否具有该资格。但有评标专家马上进行反驳,认为招标文件还规定:“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因投标人递交补充材料而使他从不合格投标人变成合格投标人,当然是属于“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实质性改变是不允许的。
  
  笔者也同意此观点,因为经补充资料才能证明是合格投标人的材料显然不能接受,否则招标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因为既然资格材料能补充,那其它材料为何不能补充?如方案、报价等等。
  
  在此,笔者提醒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注意以下两点:一,看清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因为此要求是本项目的必要条件,你要参与投标,必须全部满足。二,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所有要求,并将所需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否则造成废标,浪费招投标各方的资源。
责任编辑:enter
 
 相关文章
投标保证金退还本不应是问题
投标保证金究竟该交多少
联合体投标 评审如何“下手”
投标文件编制要注意细节
付款方式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家公司按时投标却遭拒 文件包装“不合规定”?
 发表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阅读排行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湖北省郧县政府采购专项检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
·北京奥运会城市志愿者服装
·陕西省商南县引入政府采购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公安单警
·郧县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重点
·湖北省建设银行国际金融大
·江西关于公示投标药品中标
最新动态
·金寨县出台采购人员工作十
·浮山县9乡镇成立政府采购
·海淀区添加机关会议室设备
·广东采购贸易监管平台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衢州市
·打造一流教学设备 福建政
·黑龙江省大庆市建设同步广
·青海省西宁市采购大南山生
·湖北省云梦县完善政府采购
·浙江省空调协议供货网上直
热点图文

“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

江西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部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品牌客户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8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 京ICP备05053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