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采购文件;设分公司;歧视待遇
案例回放
某农场公路及大道设施维护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在本地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本地化技术服务(如供应商为外地公司,必须在本地设有分公司,以营业执照为准)。
问题引出
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分公司为什么不可以?
专家点评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李国庆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分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内容包括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如果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置分公司属于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还有业界专家指出,上述采购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服务项目不得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方式目前只适用于货物采购。
政府采购知名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强调,采购人设置此项规定目的是为当地吸引市场主体可以理解。采购人也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本地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本地化技术服务,但是要求外地公司,必须在本地设有分公司并以营业执照为准,违反了法律,极大地增加了外地供应商的成本。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