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试行)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形式有:转账支票、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二)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在截止时间前交纳至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正确填写“随机码”;投标人使用银行保函的,开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核验。
(三)投标人可登录省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交纳成功后,可自助打印“保证金收据”。
四、投标保证金的确认
(一)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风险,提前办理相关事宜,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转(汇)入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二)省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的交款账户、金额、截止时间等要素进行审核。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建设工程类项目: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成交公告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类项目投标保证金利息由省交易中心全额上缴财政部门,逾期未退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交易中心业务部门项目负责人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验,核验通过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推送至财务部,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保证金退还信息推送至银行。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收退管理规定(修订)》(黔资交通[2016]31号)同时废止。